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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消毒效果鉴定试验
2019/3/9 8:51:30

空气消毒效果鉴定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2.1.3.1  目的
检测消毒器械或消毒剂对空气中细菌的杀灭和(或)消毒作用,以验证其对空气的消毒效果。其他方法对空气的消毒效果,亦可参照本试验的有关原则进行。
2.1.3.2  试验设备和器材
(1)试验菌为白色葡萄球菌8032,其菌悬液的制备方法见2.1.1.2。
(2)采样液[用于液体撞击式采样。非化学因子杀菌试验时,用含抗泡沫剂(辛醇或橄榄油)的营养的肉汤培养基;消毒剂杀菌试验时,用含相应中和剂的营养肉汤培养基(同样加入辛醇或橄榄油)]。
(3)中和剂(按2.1.1.5方法鉴定合格者)。
(4)磷酸盐缓冲液(PBS,0.03mol/L,pH7.2)。
(5)普通营养肉汤培养基。
(6)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消毒剂杀菌试验时,尚需在其中加入相应的中和剂。
(7)相邻的一对气雾柜或气雾室,一个用于消毒试验,一个用于试验对照。一对气雾柜或气雾室所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光照、密闭性、和通风条件等)应一致。柜(或室)宜以铝金和玻璃构建。应安装温度和湿度调节装置以及通风机过滤除菌或其它消毒装置和相应管道,此外,还应开设供喷雾染菌、给消毒剂、采样等的袖套操作和样本传递等窗口。
(8)喷雾染菌装置,包括空气压缩机、压力表、气体流量计和气溶胶喷雾器等。喷出细菌气溶胶微粒的直径90%以上应在1μm~10μm之间。
(9)空气微生物采样装置,包括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抽气设备、气体流量计等。
(10)环境监测器材,如温度计、湿度计等。
2.1.3.3  试验阶段
空气消毒试验分为实验室试验、模拟现场试验与现场试验。
2.1.3.4 实验室试验与模拟现场试验操作程序(内容略)
2.1.3.5 现场试验
(1)根据使用时的实际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并在室内无人情况下进行消毒效果观察。观察时,在消毒处理前用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进行空气中自然菌采样,作为消毒前样本(阳性对照)。消毒处理后,再作一次采样,作为消毒后的试验样本。
(2)采样时,采样器置室内中央1.0m高处。房间大于10m2者,每增加10m2增设一个采样点。
(3)因现场试验环境条件变化较多,难以统一,无法测定准确的自然沉降率,故只按所得消亡率(自然衰亡和消毒处理中杀菌的综合效果)做出验证结论。消亡率的计算按下式进行:

臭氧消毒试验
 
举例:一无人手术室,消毒前采样,空气中的平均含菌量为cfu/m3。用某消毒剂喷雾对室内空气中自然菌的消亡率可按下法计算:
 臭氧空气消毒
该消毒剂作用30min,可使房间内空气中自然菌的消亡率达99.00%。
(4)试验采样完成后,应将未用的同批培养基,与上述试验样本同时进行培养或接种后培养,作为阴性对照。阴性对照组若有菌生长,说明所用培养基有污染,试验无效,更换后重新进行。
(5)试验重复3次或以上。计算出每次的消亡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对无人室内进行的空气消毒,每次的自然菌消亡率均≥90%者为合格。
2.1.3.6
(1)试验中,因控制统一的条件较难,故每次均需同时设置试验组与对照组。两组条件尽量保持一致。消毒前、后及不同次数间的环境条件亦应尽量保持一致。
(2)注意记录试验过程中的温度和相对湿度,以便分析对比。
(3)所采样本应尽快进行微生物检验,以免影响结果的准确性。
(4)每次试验完毕,气雾柜、气雾室应充分通风。必要时消毒冲洗,间隔4h后始可做第二次试验。
(5)试验时,气雾柜(室)必须保持密闭,设有空气过滤装置,以防染菌空气外逸,污染环境。
(6)试验时,气雾柜、气雾室或现场房间应防止日光直射,以免造成杀菌作用不稳定。
(7)气雾柜排风过滤装置中的滤材应定期更换,换下的滤材应经灭菌后再作其他处理。
(8)在气雾柜或密闭房间内进行消毒剂喷雾消毒时,用悬挂染菌样片法观察的消毒效果,不能代表对空气的消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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