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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019/3/9 8:51:3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相比老的标准:GB 5749-1985,新标准GB5749-2006明确了臭氧作为饮用水消毒剂的使用规范:水中臭氧浓度为0.3mg/L,接触时间为12min水中臭氧浓度过高易引起饮用水的溴酸盐超标。实际应用中,水中臭氧浓度(生活饮用水、矿泉水)比此标准要低,在一定范围内仍可起到良好的杀菌作用。
 饮用水标准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 GB 5749-8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水质指标由 GB 5749-85 的 35 项增加至 106 项,增加了 71 项;修订了 8 项;其中:
—— 微生物指标由 2 项增至 6 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 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 饮用水消毒剂由 1 项增至 4 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 10 项增至 21 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 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 5 项增至 53 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
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 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 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
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 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 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 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 15 项增至 20 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 铝;修订了浑浊度;
——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 范》。
—— 增加了附录 A。
——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  等 4 项指标延至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 本标准于 1985 年 8 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 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 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 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 1000m3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 1 和表 3 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 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 2 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 4 执行,其余指 标仍按表 1、表 2 和表 3 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 A 表 A.1 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 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 或 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 或 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 或 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 N 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 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 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pH  (pH 单位) 不小于 6.5 且不大于 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 CaCO3 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 法,以 O2 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 时为 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 表示最可能数;CFU 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
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 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
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 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 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 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 30min 0.8 ≥0.1 ≥0.02
 
 
表 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 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 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
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 超过 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 N 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 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 N 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 5
pH(pH 单位) 不小于 6.5 且不大于 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 CaCO3 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 法,以 O2 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 3838 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T 14848 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 GB 17051 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 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 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T 17218 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T 17219 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 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 CJ/T  206
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 SL  308 执 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 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 监测方案。
9.2.3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 GB/T 5750 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 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噁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 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 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mg/L) 0.4
黄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 226 和镭 228(pCi/L) 5
氡(pCi/L) 300
 
 参考文献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  third  edition.  Vol.  1,  2004, Geneva
[2]  EU’s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n 3 November 1998
[3] US EPA.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and Health Advisories, Winter 2004
[4]  俄罗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2002 年 1 月实施
[5]  日本饮用水水质基准(水道法に基づく水质基准に关すゐ省令),2004 年 4 月起实施
 说明:本标准请以国家标准管委会和卫生部正式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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